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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赐“一丈红”,古人好“残忍”啊!丨打屁股的学问

2022-01-30 19:11:52


如果你喜欢看古装剧,你就会发现,打板子是常见的桥段。(古人还真是凶,动不动就打屁股......)


《红楼梦》中那个“含玉而生”被视作“掌上明珠”的贾宝玉挨,因“不思进取”被他爹打了板子;



▲电视剧《红楼梦》中贾宝玉挨板子


别说是男孩子顽劣要打,即便是女孩子“坏了规矩”,一言不合也挨打;



▲电视剧《还珠格格》中“小燕子”挨板子



▲电视剧《步步惊心》中若曦挨打



▲电视剧《寂寞宫廷春欲晚》中卫琳琅等人挨打



▲电视剧《陆贞传奇》中陆贞挨打


最经典的莫过于《甄嬛传》中蒋欣饰演的华妃曾用“一丈红”教训常在夏氏。




这里的“一丈红”主要在后宫中用来惩罚犯错的妃嫔宫人,取两寸厚五尺长的板子责打女犯腰部以下的位置,不计数目打到筋骨皆断,血肉模糊为止,远远看去,鲜红一片,故曰“一丈红”。此种刑罚,轻则把腿打断,使人致残;重则因为疼痛,发炎等导致受刑人死亡,是一种非常残忍的刑罚。

 

且不论是不是屈打成招,我们这里来说一说古代打板子的学问。

 

在古代,打板子在法律上称为笞刑和杖刑。罪犯受笞杖刑时,其受刑部位为臀部——男子脱去衣裤,女子则保留衬裤。隋朝以后,笞杖计数都以“十”为单位,只有元朝为唯一的例外蒙古人有着与汉人不同的文化背景,因此,按理说当他们建立元帝国时,应该对中国传统法律做一些重大变革。但实际上,元律与唐律的主要变化实际上仅限于某些数字的变化,即在刑罚制度中,以“7”的数字取代“10”的数字。《唐律》所规定的刑的等级,有笞10、笞20、笞30……而元律则改为笞7、笞17、笞27……(见V·A·梁赞诺夫斯基,《元代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20:266—289,1936—1937年。)。但是,1644年满人入关之后,帝国政府将笞、杖刑的执行量在原定数字基础上,各折半计算(原是笞十折作笞五,原定笞二十则折作笞十)。1679年清政府公布的第一部“例”的汇集本《现行则例》进一步减少笞、杖刑的执行量,笞十改为笞四,笞二十改为笞五,笞三十改为笞十。

 

《清史稿·刑法志》称此种笞、杖刑执行量的变化是“法外之仁”。但实际上,其真正原因似乎并不具备这种理想主义色彩。在汉代以及汉代以后的几个世纪中,类似于杖刑的行刑工具是由竹子制成。大约从梁朝(502—556)开始,行刑工具则改由一种名为“楚”的树木制成(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尚未形成确定的意见,但很可能“楚”棍就是荆条,the Vitex negundo,在英语中,对此还没有通译名称。它是一种类似于灌木的小树,其中的一种在华北较为多见,当地农民常取其软枝条编制筐篮。)。自唐代至明代,各朝法律都明确规定“楚”棍的直径。“楚”棍分为大、小两种,每一种又有大、小头之别。小“楚”棍的大头直径为0.2寸,小头直径为0.15寸;大“楚”棍的大头直径为0.27寸,小头直径为0.17寸。但在清代,执行笞、杖刑时,不再使用“楚”棍,而重又代之以竹棍。为何改变行刑工具,其原因不得而知(也可能出于模仿古代的意图)。竹棍也分为大、小两种。小竹棍大头直径为1.5寸,小头直径为1寸;大竹棍大头直径为2寸,小头直径为1.5寸。可见,清代的笞、杖刑行刑工具在尺寸上,比前代大出好几倍。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清代之所以屡次减少笞、杖刑的实际执行量,其原因不在于统治者具有更多的人道主义,而在于行刑工具尺寸的增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执行原定的行刑量,被刑者就极有可能被打死。(关于不同时期笞杖刑行刑工具的制作原料及其尺寸,可参见沈家本《刑具考》,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519页。关于因增加刑具的尺寸导致行刑数量的减少这一推论,可参见菲拉斯特Ⅰ,第114—116页。

 

在清代,虽然笞、杖刑的执行量有所变化,但清代法典却一仍其旧,仍保持变化前所规定的数字。中国人历来注重名称上的延续性,而常常无视实际内容的变化,在这一方面,上述事实是一极好的例证。对此我们应注意法律规定的量与实际执行量之间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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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梦迪   王蓓蓓  20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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