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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要“抢人”了!40周岁以下本科毕业生可直接落户

2022-02-09 00:19:03


1日起,南京降低了落户门槛。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可凭毕业证书落户;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落户。

  

 资料图 赵晓 摄


3月1日,。

  

此次政策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条件:


一是取消就业及缴纳社保的年限限制条件,也就是不再以就业为前提;


二是放宽了年龄条件,本科学历人才从35岁放宽到40岁,技术、技能人才没有年龄限制;


三是放宽学历教育取得形式,《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要求本科学历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而《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中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还包括国民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形式。

  

给钱、给房、给户口……近期,全国多个城市为引才“出招”频频。南京的招才纳贤政策,也如“鼓点”般密集出台。


今年1月,南京官方就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新政明确,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最高可达300万元。

  

今年2月,南京公布了围绕打造“创新名城”的45个实施细则。细则明确,在人才租房补贴方面,将大学生租房补贴的期限由两年延长至3年,学士和高级工每月领取600元,硕士每月领取800元,博士每月领取1000元。通过企业申请租赁补贴的,享受政策期限最长5年。

  

从去年2月起,南京全面实施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从户籍准入、积分落户方面为稳定就业的人群打开了落户通道,城市户籍人口快速增长。

  

至2017年年底,南京市户籍人口达到680.6万人,年内市外迁入的人口达到19.5万人,户籍总人口较2016年度增长17.8万人,增幅明显。

  

据安居客发布的《2017-2018返乡置业报告》,2017年,从一线城市北京流出的返乡置业人群占比最高;而二线城市中的重庆、苏州、成都、武汉、南京成为全国热门返乡置业城市的前五名。


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进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


(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依技术、技能水平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需先至市人社局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


第五条 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如何申请在线验证报告



第一步,访问学信网“学信档案”https://my.chsi.com.cn/archive/index.jsp 使用学信网账号进行登录;

第二步,成功登录后,点击顶部菜单中的“在线验证报告”栏目;

第三步,。

(申请英文版在线验证报告时,有可能需要进行人工翻译核对,则需1-2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条 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第八条 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


第九条 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一条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市、,。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需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二级、三级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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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综合:南京发

记者:朱晓颖

编辑: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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